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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强奸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男,小学文化,1974年生,瓦工。2008年,王某某与聂某某(女,1975年生,与其丈夫周某某分居期间)认识并同居,期间,王某某将自己的收入及大部分积蓄交于聂某某。2011年3月至5月份左右,聂某某与其丈夫周某某同居并于2012年生下一女儿,聂某某对王某某谎称女儿是王某某的,王某某信以为真。2014年年底,聂某某购入房屋一套,因聂某某处于和周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不想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聂某某提出将房屋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王某某表示同意。装修完毕,聂某某先将房屋进行了出租。2016年8月,聂某某提出要与王某某分手(双方仍然存在关系)。王某某担心房屋被聂某某一人占有,遂于2016年10月将房客赶走,自己搬进一小房间。聂某某又怕房子被王某某独占,故带女儿搬进大房间居住。聂某某、王某某居住的房间钥匙各归各独有。

  2017年10月的某一天,王某某进入聂某某房间内,强行将聂某某抱至小房间内,不顾聂某某反抗,强脱其裤子并威胁与其"同归于尽"等手段,与其发生关系。聂某某在当天报110。公安机关以强奸案由进行立案调查。后王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另:王某某与聂某某同居期间,因当时不知道聂某某已婚,双方按农村习俗办过酒席,后王某某多次提出与聂某某领结婚证,聂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聂某某生下的女儿,一直称王某某为爸爸。2016年1月,聂某某与周某某离婚。2016年8月,聂某某另与他人登记结婚(未有婚姻事实)。2017年7月份,聂某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房屋实际为她所有。2018年4月份,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聂某某所有,判决后,王某某未提起上诉。鉴于王某某放弃了上诉争夺房屋的机会,聂某某亦对王某某的强奸行为最终出具了谅解书。

律师观点:

   江苏春申律师事务邵伟洪律师担任王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辩护人。接案后,邵律师多次会见王某某,了解详细案情,并进一步了解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情况。案件办理期间,聂某某为了逼迫王某某放弃对房屋的争夺,在出具了谅解书的情况下,又书面要求收回谅解。

   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本案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凡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关系的,通常都属于强奸行为,容易构成犯罪。王某某与聂某某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故本案不构成"婚内强奸"。本案又区别于一般的强奸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双方是长期的非法同居关系,且王某某一直以为自己是孩子的父亲;2、聂某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与王某某"结婚",王某某在所谓的婚姻中是很大程度上的受害者;3、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房产,有不少出资是王某某的,但由于聂某某的精心的设计,双方争夺房屋的民事案件中,证据对王某某非常不利,最终王某某一审败诉,可谓是人财两空;4、聂某某与王某某素有关系,现聂某某不愿意与王某某发生关系的主要原因在于逼王某某放弃对房屋的争夺,而王某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正好可以被其充分利用,王某某从同居关系中的受害人,立马变成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正是基于以上的案件特点,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在强奸案件中鲜见的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法院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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