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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向女婿转账,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日常生活中,亲戚家人之间借款往来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其中绝大多数是没有借条、交付信息等任何的书面凭证,以至于发生纠纷后,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任何证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份,女婿袁某因买车需要向其丈母娘倪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倪某在银行ATM机上支取2万元现金后交付给了袁某,仅有取现的银行流水,未有借条、交付记录等凭证。2017年12月份,袁某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倪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倪某当时无现金,遂指示案外人冯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袁某交付了3万元,也未有借条等凭证。之后,倪某希望小夫妻两口能够和睦相处,未曾向袁某催要过借款。2019年8月,袁某与妻子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倪某遂将袁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归还其借款5万元。法庭审理过程中,袁某抗辩只认可收到银行转账的3万元,对其余事实一概否认,并且抗辩该3万元是倪某为了照顾小两口的生活赠与给他们夫妻的,其与倪某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所以他没有出具借条等凭证,倪某也一直没有向他催要过借款。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庭要求倪某提供其与袁某之间具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倪某提供了袁某与蒋某之间的短信记录,短信记录中,蒋某提到"先把我妈的钱还掉……",之后袁某回复"你妈的钱,我倒不相信你的13万里,还不够还你妈的钱……",以此证明倪某与袁某之间存在借款往来,具有借贷合意。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法庭遂要求被告袁某对其主张双方是赠与关系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至判决前,袁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仅认可收到3万元转账,对其余的两万元不予认可,而倪某又不能提供任何的将该2万元交付给袁某的证据,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该3万元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律师意见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出借人没有明确表示款项系赠与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本案倪某起诉袁某归还借款,表明袁某并没有将该3万元赠与袁某的意思表示,那么袁某抗辩该款系赠与则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倪某与袁某是丈母娘和女婿的关系,与一般亲戚朋友关系不同,但同时倪某和袁某也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不能简单的就丈母娘交付给女婿的钱财认定为赠与。丈母娘与女婿并无血亲关系,将自己退休养老的钱财赠与女婿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但如果考虑到该款是出于减轻女儿女婿夫妻二人生活的压力而给予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的情形,则更加符合社会常理。

   虽说倪某在其女儿与袁某婚姻存续期间未要求袁某还款,离婚后却起诉袁某还款,但此种情形是倪某自己的选择,倪某可以要求袁某还款也可以不要求袁某还款,不能以倪某未在其女儿与袁某婚姻存续期间要求袁某还款就简单的认定是赠与给袁某,倪某不要求袁某还款,是情分,要求袁某还款,是本分,女婿袁某借钱不还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判决

   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倪某借款本金3万元。

案例评析

   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关系好时,借款还款都是一两句话的事,关系恶化时,那就要对簿公堂,如果出借人没有借条,又是现金交付,举证就会非常的困难,最终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亲友之间的借贷行为最好是白纸黑字写下来,如果实在碍于面子,则也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交付,同时备注"借款",并保留当时出借借款时以及之后催要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所涉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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